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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8月8日  松江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sjfcls.cn/
蚌政[200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契税征管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契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契税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全面实行财政部门自征。坚持“先征税,后发证”的纳税管理程序。纳税人承受房地产权属(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应依法先在财政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缴纳税款,无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给房、地产证件。
二、严格依法治税,规范契税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契税。纳税人符合契税减税或免税政策的,应向财政征收机关递交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合同、发票、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等);财政征收机关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由财政征收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护税协税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控制税源的良好工作机制,财政征收机关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权属变更、出让或转让时间、成交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契税征收工作,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四、加大契税执法检查和稽查力度。财政征收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对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契税政策情况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对各种拖、欠、偷、抗、骗税等行为,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清缴税款外,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加强契税法规宣传。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广泛开展契税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见。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努力扩大税源,促进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征管,促进全市契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 松江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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