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房产纠纷律师
1363666220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买卖
文章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5年9月28日  松江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sjfcls.cn/


(国税函〔2008〕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 松江房产纠纷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9年房改房能不能出售?房改房出售的条件有哪些?
  • 2.2019年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吗?买经济适用住房税金要交多少?
  • 3.安置房详细介绍
  • 4.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 5.安置房能卖吗